“小升规”“个转企”企业看过来,这些政策福利与你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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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0752qi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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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20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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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会同各相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10条措施。目前,“民营经济十条”已由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由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会同各相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10条措施。目前,“民营经济十条”已由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由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
11月7日,广东重磅发布“民营经济十条”。此前广东先后出台“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外资十条”(修订版),这次再度聚焦民营企业释放政策红利,让民营企业家们提升获得感。为让企业看得懂、用得上这份发展“大礼包”,“广东工信”决定从即日起,围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聚焦工业和信息化方面具体措施,开展政策条文专题解读系列,希望能帮助大家准确把握政策点,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强化对民营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公共服务
政策条文
强化对民营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和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小升规”“个转企”企业办理不动产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企业升规后补缴原有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税费减免。
政策解读
1.关于强化对民营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公共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8〕273号)提出:
一是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加大对库内企业的政策倾斜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专项资金申报优先考虑库内企业及新升规企业。全省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等部门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的专项培训,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统计报表等方面辅导。
二是建立完善省市县镇各级政府新升规企业直通车制度,将升规3年内的企业作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中小企业人才培育等公共服务的重点支持对象。
企业受惠案例
东莞某家工业企业预计今年可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希望参加在东莞市举办的“小升规”培育专题培训。企业即可登陆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选择“小升规”培育专题B/“小升规”培育业务能力提升培训(东莞)班,报名参加为期2天的免费培训。收到报名信息后,项目承办单位将对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企业将收到报名成功短信,之后即可如期参加培训。
2.企业升规后补缴原有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
《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
一是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二是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撤销导致的补缴,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三是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未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
办理指南:
1.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不需申请。
2.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暂缓缴纳滞纳金申请,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符合条件的,暂缓加收滞纳金。
3.“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税费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办理指南:随主税(增值税或消费税)带征,无需提供资料。系统自动设置减免。
企业受惠案例
某公司增值税按季申报,所属期2018年4月至6月收入额10.38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实缴增值税额5200元,应缴教育费附加155元,减免教育费附加155元;应缴地方教育附加103万元,减免地方教育附加103万元。